【解读】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
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
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。
实用解读
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。
对于投保人来说,在订立合同时就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,就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如实告知,是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的体现之一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,发端于保险自愿原则之下的保险人承保自愿,即承保与否是保险人的经营自主权,保险人既有权予以承保,也有权拒绝承保,并有权设定承保的条件和保险费率。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,是否符合承保条件,应当收取多少保险费,由其客观条件决定,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。
但是,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并不了解,故保险人知情权的实现有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,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,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。
依据主观过错程度,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区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,投保人由于轻微过失或一般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,无须承担不利后果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,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套故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,且不退还保险费。投保人由于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,该不如实告知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,保险人也可以免除保险金赔付责任,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,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期限限制。保险人知道解除合同事由,即知道投保人来如实告知之情形,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,该权利消灭。此外,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,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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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>实用解读版》,在此鸣谢!